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,即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27日。
如有问题,请向我公司反映。
附件:
1、验收监测报告表
2、验收意见
3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
1、验收监测报告表
2、验收意见
3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
10.31-报告-年产10万吨减水剂、10万吨速凝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|
年产10万吨减水剂、10万吨速凝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|
年产10万吨减水剂、10万吨速凝剂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|